[案件基本信恿]
原告(上诉人):李某甲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乙
[基本案情]
李某甲、李某乙于2018年4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升舱问居生活。2019午1月l3日’李某甲支付李某乙彩礼88000元,当日李某乙从该彩礼中支出17442元用于购买首饰’,4月5日至10日,李某乙从该账户中陆续取款共70000元,李某乙于同年8月13日生育非婚生女李某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乙主张系双方共同取款,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及抚养孩子,李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后双方因彩礼返还纠纷诉至法院。另查’李某乙曾于2019年10月17日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非婚生女李某丙由李某乙抚养’李某甲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丙18周岁止,后李某甲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案件焦点]
涉案彩礼能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市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对被告收受原告彩礼88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现结婚登记乎续’但自2018年5月起即开始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李某乙除收受彩礼当日从彩礼中支付款项购买首饰外,又于2019年4月5日至10日将剩余彩礼取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的兽人并不稳定,被告称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孩子抚养等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彩礼,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同居期间育有一女,且在同居期间,彩礼账户里的钱巳被陆续取出,因同居期间双方收入都不稳定,李某乙主张彩礼已用于双力间居期间共同生活和抚养孩子符合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实际情况,理由成立,一审判决李某乙不返还李某甲彩礼,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李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对于彩礼纠纷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目的的实现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符合公平原则。原则上,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这种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是指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实际共间生活的情形。实践中,男女双方虽然因为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双方也实际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简单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则显失公平。